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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时间:2020-08-21  作者:陈娟娟  新闻来源: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要  旨】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救助资助一种辅助性救济制度。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L****号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303线34公里加500米处时,因其超速行驶并违章超车,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玉某某驾驶的新L****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玉某某(申请人父亲)及乘车人帕某某(申请人母亲)、赛某某、迪某某四人死亡,阿某某、麦某某两人重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7年7月19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将此案立案侦查,并与当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同年7月19日,张某某被伊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伊州区检察院依法逮捕。2017年11月1日,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伊州区法院提起公诉。伊州区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以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8年9月25日,因被告人张某某无可执行的财产,伊州区法院于终止本次执行。

2020年3月30日,申请人阿某某因身体遭受重伤二级,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家庭困难,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请求我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申请人阿某某一家,因2017年7月19日的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母在事故中双亡,自己和弟弟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阿某某颅脑损伤、盆骨断裂,一直在治疗、康复中。在调查过程中,承办人发现,阿某某颈椎、腰椎、左腿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其陈述记忆力严重减退,脑部经常出现疼痛现象,不能久坐、久站、长时间行走。因此,曾多次尝试工作都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导致目前没有生活来源。

麦某某(申请人的弟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同样受伤严重,经过一年多的康复治疗,现在病情有所好转。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年,麦某某参加了高考,并且考取了大学,但因无法缴纳学费和需要照顾病重的姐姐,不得以放弃了继续上学的机会。2019年初,在家人的帮助下,麦某某找到了工作,现在花园乡派出所当辅警,月工资4500元。调查过程中,承办人还向村委会扶贫干事、包户干部了解到,麦某某每月虽有4500元工资,但是姐弟俩的每月医药费为3000元左右,家庭生活均靠弟弟工资维持,比较困难。村委会考虑到这些原因,也曾尝试为阿某某提供工作机会,但都因其身体原因无法胜任。

以上事实有阿某某、麦某某、阿某某调查笔录,花园乡布茹村村委会证明,伊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终止裁定书、阿某某的诊断证明、法医学鉴定报告、伊州区统计局数据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办理结果】

本案是伊州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关于救助经费问题,两院开展联合救助,哈密市院救助15000元,伊州区院救助12324元。

【指导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体现司法为民思想,而且要体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诉讼权利受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开展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规定】

(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六款,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害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司法救助具体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6倍基准额度。

(三)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确定救助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2)救助申请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2)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的经济状况;(4)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5)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6)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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