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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委移送案件定性的认定
时间:2020-08-21  作者:朱丽娟 吴斯骞  新闻来源:巴里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正文采集

案例标题:对监委移送案件定性的认定

【案情简介】

1.2007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李国忠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干渠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在申领国家粮食补贴工作中协助上报农户地亩数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地亩数的方式,骗领国家粮食补贴共计59196.07元

2.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国忠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干渠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修渠工程老板苗后政所承包的渠道工程(新疆瑞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村民为此经常上访为由,向苗后政索要4万元维修渠道款,后李国忠并没有维修渠道,将4万元用于家庭生活,最终苗后政自己又出资3万余元重新维修了渠道。

【调查与处理】

该案由巴里坤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发现案件部分认定的事实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存在瑕疵证据及矛盾证据,并发现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监察机关认定构成受贿,但该事实修建渠道系县水利部门负责,无法体现出犯罪嫌疑人李国忠利用职务便利,遂与监察机关沟通后,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据,后监察机关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仍有部分事实未查清,本院遂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巴里坤县监察委员会于同年9月15日补查重报。同年10月15日,本院对李国忠以贪污罪、诈骗罪向巴里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日巴里坤县人民法院认定李国忠犯贪污罪、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3000元。

【法律分析】

受贿罪认定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李国忠是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其向苗后政索要财物理由是渠道存在质量问题、村民上访,但该渠道系县水利部门主管修建,即使渠道存在质量问题也应由县水利部门等监管部门监督苗后政予以维修,与李国忠职务并无关联,而村民上访可能会对苗后政渠道工程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是苗后政对渠道工程进行维修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并不能据此认定李国忠向苗后政索要4万元维修渠道款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李国忠索要该4万元的行为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因此由本院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经法院一审判决后,也认定李国忠的该起犯罪事实属于诈骗。通过对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为准确指控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本院办理的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第一起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虽然案件前期已与监察机关进行了沟通,但部分事实仍未查清,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了案件事实证据链,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指控犯罪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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