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哈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蒋雪智
(2021年1月28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在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哈密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1+3”重点工作部署,立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强化责任担当,忠实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一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1171件,其中审查逮捕163件,审查起诉695件,公益诉讼159件,各类信访申诉案件154件。制发各类检察建议223份。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违法情形监督114件次。
一、强化政治自觉,以更高的站位服务保障大局
我们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贯彻检察工作始终,在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展现担当作为。
主动参与新冠疫情防控。服务战“疫”大局,投入250余人次下沉乡(镇)村社区、集中医学观察点开展疫情防控工作,7人长期驻守火车站、飞机场等防控一线,驻所检察室干警全天候封闭式工作,全力服务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运用“互联网+办案”模式,确保疫情期间案件办理不断、质量不减。利用远程提讯系统、视频系统进行非接触式远程提审、案件讨论,仅第二次封闭防控期间就办结刑事案件64件。加强与公共卫生、群众利益相关的公益诉讼检察,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强化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物流仓储、哄抬药价、物价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疫情犯罪案件15件29人。
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助力脱贫攻坚“收关”战,起诉涉扶贫领域犯罪7人,依法保护扶贫成果不被蚕食。加大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群众的司法救助(“用语说明”1),着眼救急、救残、救学,发放救助金31.4万元。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零容忍,起诉46人。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9件。以制发检察建议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清运各类生活垃圾、生产类固体废弃物48.8吨;责令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做好扬尘污染治理;督促邮政管理部门落实收寄验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买卖运输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督促辖区54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弃物自查整改,100余家污水排放单位持证规范排污。与行政执法部门一道共商共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守护哈密的碧水蓝天。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战,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涉众型侵财犯罪,起诉118人。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工作,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落实(“用语说明”2),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把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发展好”作为办案价值取向,用心用情为各类市场主体排忧解难。依法批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15人,起诉52人,依法监督纠正一起量刑畸轻案件,被告人刑期由三年六个月改判为十年。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12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在做好纠纷化解、善后处置基础上,对2名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保障了筹建中的企业不关停、员工不失业。举办“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了解企业法治诉求,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协同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监检衔接,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完善证据体系,提升打击质效,共受理监察委移送案件24件,提起公诉29人。依法审查起诉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业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周某某受贿、行贿案、自治区畜牧兽医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行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以及市县两级监委移送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持续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二、强化法治自觉,以更实的措施维护安全稳定
我们始终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共批捕各类犯罪210人,起诉 871人。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巩固反恐维稳工作成果。更加注重案件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切实通过“打得精准”实现“打得稳狠”。持续关注正本清源,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宣传,帮助关心关爱人员走出思想误区,尽快适应新生活。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力度,办理监督案件23件,监督法院对不当暂予监外执行5人进行收押,对脱管漏管提出书面纠正违法17份。严厉打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37人,起诉64人。依法惩治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88人,起诉164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以标本兼治为目标,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专案专办,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捕前诉前会商等机制,三年来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黑恶案件20件150人。坚持“不放过、不凑数”原则,监督追加罪名3个,追加犯罪事实9起。全力“打伞破网”,办理相关案件2件12人;落实“打财断血”,引导依法扣押处置涉黑恶资产1.8亿元;推进“行业清源”,制发检察建议37份。依法办理的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祝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以司法办案为抓手,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语说明”3)化解社会矛盾的制度优势,履行检察主导责任,促使76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率达89.2%,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戾气,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进检察职能向社会治理深层次延伸。落实“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通过法律文书说理、出庭公诉、以案释法、公开听证等方式,主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
三、强化检察自觉,以更优的质效尽好监督主责
我们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推进“四大检察”全面进步。
优化刑事检察。把提升刑事“案-件比”(“用语说明”4)质效作为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利抓手,督促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减少杜绝不应有的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2020年哈密检察刑事“案-件比”从年初1:2.8降至1:1.62,相当于减少了约760个不必要的程序环节。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确保不枉不纵。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8起,不该立而立4起;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4件次,纠正漏捕漏诉8人;纠正遗漏罪行22人。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并改变定性的屠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获刑15年,受到应有惩罚。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抗诉14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改判12件,发回重审2件。量刑畸轻、处罚不当的周某等三人抢劫案被依法改判。
强化民事检察。受理民事监督案件17件,对3起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提请抗诉或建议再审,对2起审判活动违法行为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4起监督案件获法院改判。关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办理的唐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让申请人迟到10年的执行款终于物归原主。
做实行政检察。受理案件5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用语说明”5)5件(含上期积存)。向行政机关制发改进工作检察建议3份,就审判程序违法发检察建议2份,实现行政审判监督案件零突破。围绕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规范问题开展监督,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拓展公益诉讼。继续保持办案强劲势头,两级院共发现案件线索180件(同比增加239.6%),立案159件(同比增加218%),发诉前检察建议147份(同比增加444%),行政机关回复142份(同比增加411%)。督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253.49万元。持续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案件办理,以诉前检察建议为主导,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围绕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雪山冰川”“野生动物”“文物古迹”新三项活动,开展“长城资源(烽燧线)文物保护专项活动”,督促相关部门对烽燧遗址建设保护性设施。督促相关部门在北山羊栖息地构筑40余处饮水点,打开生命通道。该案被天山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开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探索(“用语说明”6),督促拆除危险通信杆30个、废旧线缆2700米,督促309个小区安装集中充电桩,有效治理电动车“飞线充电”乱象,消除火灾隐患。哈密检察“飞线充电”案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推荐参加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优秀典型案例评选。
四、强化司法为民,以更准的举措践行检察为民
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用心用情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让群众更有获得感。完善12309“一站式”检察服务平台,对154件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均在7日内告知“收到了、谁在办”、3个月内告知“案件办的怎样了”。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全天候安排人员接听群众来电,网上受理群众投诉,并通过短信、电话、网络微信等多种方式回复,回复率达100%。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宣传周活动,检察人员走上街头“摆地摊”宣讲,通过检察“两微一端”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
守护群众健康财产安全,让群众更有幸福感。守好群众的“钱袋子”,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分子108人。守卫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用语说明”7)要求,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美团外卖”平台“买药”板块105家资质信息不全商家进行整改,25家信息不全药品经营者停止线上销售;督促线下食品、药品商户规范经营。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依法严打涉窨井盖相关违法犯罪,严防井盖“吃人”。开展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活动,主动走访伊州区橙郡小区、新思路美居等在建项目工地,实地了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开展法律政策宣讲,支持帮助农民工讨薪20余万元,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温情。
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让群众更有安全感。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依法批捕9人,起诉14人。督促“一号检察建议”(“用语说明”8)在中小学、幼儿园巩固落实;督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用语说明”9)在司法机关落实;督促未成年人不得进入娱乐场所制度在行政监管部门落实;督促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用语说明”10)在医疗机构落实。利用“空中课堂”、校园广播+视频等形式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30余场次,受教育学生达5000余人。27名检察官受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实现两级院检察长兼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始终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坚持理论学习强定力,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守规矩,就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市委及市委政法委请示报告16次。服务保障大局作贡献,深入开展“访惠聚”驻村工作,深化民族团结一家亲、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推进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落实,以实际行动确保市委和上级院部署落实落细。
一年来,我们始终把强化自身建设作为提升检察工作水平的根本保障。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对伊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系统内政治巡察,切实做到强心铸魂。守好政治阵地,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夯实听党指挥、忠诚担当的思想根基。加强素质能力建设,通过“网上网下”、“请进来、走出去”、以案代训、以赛代训、领导干部上讲台等方式苦练内功,尤其把《民法典》的学习贯穿始终。深化司法改革任务落实,探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以案件质效考核促能力提升。2名干警荣获“全疆十佳公诉人”“全疆优秀公诉人”称号,1名干警荣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标兵”。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自觉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用语说明”11)落实,不断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引领检察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一年来,我们始终把主动接受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依法公正履职。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新任职人员向常委会述职。坚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常态化,主动走访各级人大代表委员30余人次,为78名代表委员征订赠送“检察日报”,邀请50余名代表委员视察工作;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4次,邀请100余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邀请人民监督员、社区干部等对9起案件进行检察听证(“用语说明”12),做到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通过“12309”检察公开网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公开程序性信息1181件,重要案件信息124条,法律文书613份,公开率达100%。通过“两微”、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及时公开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位代表,一年来哈密检察工作取得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代表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市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哈密检察机关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哈密检察工作距离市委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一是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增强,保障措施还不够精准。二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工作基础还不够扎实,办案质效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与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还有差距,检察官素质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对此,我们一定认真对待、深入研究、积极破解。
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哈密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在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围绕“三件大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担当作为、不辱使命。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新发展新阶段检察工作新要求。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守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工作会议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营造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聚焦落实总目标,积极践行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职责使命。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疆要求落实到检察工作各环节。更加精准开展反恐维稳工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全力保障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
三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立足检察职能助推哈密经济社会建设。紧紧围绕市委工作部署,深入推进落实“三件大事”,立足职能精准服务“六稳”“六保”,强化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领域犯罪,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四是做实主责主业,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持续加大监督力度,优化监督方式,严把监督质量,把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件“小案”当成“天大事”来办,不断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狠抓队伍建设,展现新时代检察人员新面貌。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责任担当。强化素质能力提升,深化司法责任制落实。切实以“四个铁一般”要求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树立新时代人民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相 关 用 语 说 明
(仅供参考)
1.司法救助: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导致生活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通过支付救助金,开展法律援助和诉讼救济,帮助案件受害人渡过难关。
2.“三号检察建议”:是指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可向法院提出从宽的意见和量刑建议,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4.“案-件比”:“案”是指实际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子”,“件”是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作为一个个“案件”数量来统计的案件,“案-件比”就是这两者的对比数。不同的司法机关,针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个“案子”,会根据该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而统计为多个“案件”。“件”数一般都远远多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在司法机关的那一个“案子”。“件”数越多,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迟迟不结案,或者案件办理反反复复,既增加了老百姓的诉累,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设置“案-件比”评价指标,就是倒逼办案人员提高办案质效,减少无谓反复,使正义不仅不缺席,而且不迟到。
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大量的行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有的还要发回重审,仍然反复纠缠于是否符合起诉、立案标准,程序空转几年甚至十几年,仍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对此,检察机关立足监督职能,解决程序空转问题,推动争议问题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及早定纷止争。
6.“等”外领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外的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7.“四个最严”:指对食品安全提出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8.“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在这份检察建议书中,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3项具体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9.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旨在遏制犯罪记录的负面效应,避免因为犯罪污点影响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等。
10.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之后,因为年幼无知很难自行维权,案件存在“发现难”问题,强制报告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一难题而设。该制度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旅馆、宾馆以及居(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1.“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意在减少案外因素特别是上级领导对司法办案的干预,支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2.检察听证:对已有司法裁决而当事人迟迟不服连续上访的案件,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办案人员等参与,有理无理听取大家评说,让情与法结合起来,从而化解矛盾、平息争议,加强普法、促进公信。